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深中法经一终字第806号】判决,本集团因被担保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还借款而负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999年12月21日,沙头角发展银行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田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金田公司向沙头角发展银行借款人民币1558万元,本集团为金田公司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贷款期满后,金田公司没有归还本息,沙头角发展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田公司和本集团偿还本息及逾期利息。现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本金、利息和受理费共计1820万元整,同时本集团拟通过法律手段向金田公司追偿因本次诉讼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