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于2002年6月18 日上午在 宝安集团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局主席陈政立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 实到董 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本集团第二大股东宝安区投 资管理公司(持有本集团股份11.15 %)提议对本集团第十五次股东大会部分议题 进行修改。本集团董事局经审核,同意进行如下修改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董事局议事规则》,取消《董事局议事规则》中对执行董事的授权, 即取消第十八条。
    二、关于《公司章程》原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被收购、出售资 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后加“且收购、出售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 以上。”
    三、关于《公司章程》中取消董事局名誉主席的有关内容,即取消第九十五条 第(十六)款:决定董事局名誉主席。取消第一百条第(八)款:提名董事局名誉主席。 取消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