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10 日上午在 本集团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局主席、总经理陈政立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 人, 实到董事7人。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 议一致通过如下决定: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本集团第十五次股 东大会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1、关于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根据本集团大股东深圳市宝安区投资 管理公司(持有本集团股份11.15%)提议,本集团董事局决定用盈余公积金3亿元 弥补前年度亏损。
    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盈余公积金尚余337,640,633.83元,未分配利润为- 804,288,775.67元。
    以上预案,将列为本集团第十五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预案》补充如下:
    ⑴原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删除“少于5人或”。
    ⑵原章程原条款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九条增加“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章程 第一百条执行”。
    ⑶原章程中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四条“董事局由九名董事组成”改为“董事局 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
    ⑷原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 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上”改为“上市公司收 购、出售资产时,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上。”
    ⑸原章程中第一百零三条“当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改为“当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⑹原章程中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改为“监 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
    3、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董事局议事规则》修改如下:
    ⑴原第四章第十八条第1款“投资或转让项目的总金额,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的5%以下(不含5%)”改为“投资或收购项目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5%以下(含5%);”
    ⑵增加第2款:“出售或转让项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5 % 以下(含15%);”以下条款顺延
    ⑶原第三款增加“续贷可以不限制额度”。
    ⑷原第二章第六条“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改为“当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4、关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如下:
    原第九条第一项“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格不充分或论证不能确实” 改为“当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格不充分或论证不能确实”。
    5、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如下:
    原第一章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两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更改为“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 员工代表担任。公司员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6、本集团第十五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股东登记办法不变。 详细 情况请参阅2002年5月29 日(星期三)《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集团董事 局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