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所属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安公司)就深圳市交通运 输公司(简称交运公司)拖欠其包销深圳安业花园房产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7月19日 作出一审判决,本集团于2000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对外公 告。
    诉讼双方均不服此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09号]作出终审判决。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交运公司应支付97,455,411元及利息给恒安公司, 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个月内支付5000万元,余款47,455,441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完毕。 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计至1998年6月16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恒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妥安业花园全部房产的竣工验收 合格手续交给交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 受理费555,060元,由恒安公司负担222,024元,交运公司负担333,036元。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