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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深宝安A 项目:公司公告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6-30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专项委托,指派宋萍萍律师出席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 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均 已刊登在2001年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29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 座 29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执行董事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 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 24288万股,占公司的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5.33%。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均有出 席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八项审议事项,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 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 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外, 其它各 项议案均获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萍萍

    20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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