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目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根 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深圳市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沙井信用社)诉本集团借款纠纷案:
    1999年12月30日,本集团与沙井信用社、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宝集团)签订《银团保证贷款合同》 , 该合同约定由沙井信用社贷款人民币 4000万元给本集团,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10月30日止,该笔贷款由华宝集 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满后,本集团未按期归还本息。2000年12月, 沙井信用 社将本集团及华宝集团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中院审理该案期间,沙井信用 社以庭外和解为由向市中院申请撤回起诉,现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准许其 撤回起诉。
    2、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宝安中行) 诉本集团下属企业宝安 集团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借款纠纷案:
    1997年12月22日,本集团下属工业公司与宝安中行签订了一笔为期24 个月的借 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由华宝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后,工 业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宝安中行将工业公司与华宝集团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工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宝安中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 及利息、逾期利息;
    (2)华宝集团对工业公司偿还宝安中行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备查文件:
    1、第一事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 及《民事裁定书》;
    2、第二事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