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集团因与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集团人民币47,099,768元,利息人民币5,233,239.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89号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力、李新祥
    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赵春雨
    2000年3月被告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下称浦东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浦东分行向被告发送贷款450万美元,由原告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偿还本息,由原告子公司上海宝安企业有限公司借款给被告偿还该笔贷款本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受理申请费合计人民币47,099,768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根据《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47,099,768元;
    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后产生的利息人民币5233239.71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
    根据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1、被告石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安集团人民币47,099,768元;
    2、被告石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安集团借款利息;
    3、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1,675.04元、保全费人民币100,520元由石化公司负担。
    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至本次公告之日止,被告未就本判决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前本集团(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集团于2005年7月就本集团代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520,584.18元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05年7月就本集团代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7,396,644.58元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受公司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集团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关于本案可能产生的债权损失,本集团已经于2003年计入当期损益,鉴于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本集团董事局认为在本次判决生效后,收回该笔债权的难度较大。预计对本集团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六、备查文件:
    1、诉讼申请书;
    2、诉讼受理通知书;
    3、民事裁决书等。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