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30日上午9:30起
    2.召开地点:本集团29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集团第九届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1880.52万股,占本集团有表决权总股份22.82%。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3.24万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二○○四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80.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二○○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80.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二○○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80.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二○○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80.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5、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80.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880.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姓名:吴伟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文件
    2、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