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因1994年6月29日到会股东所持股份未达法定半数,延期至5月20日下午在深圳市红叶娱乐广场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3人,所持股份16159.67万股,占总股本的42.78%。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规定。经深圳市公证处现场公证会议有效。经大会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1993年度董事局报告;
    二、审议通过1993年度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通过1993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议案。即提取30%公积金,15%公益金55%分红基金,每10股送7股,派送现金股息1.22元;分红派息日期及方法另行公告。
    四、审议通过1994年度溢利预测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增选龚华女士、周伟安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对董事局授权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设立集团董事基金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成立教育基金的议案。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