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及其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集团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5号】。关于本集团与深圳市丰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丰宜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对帐确认截止至2004年11月30日,本集团尚欠丰宜公司本金人民币642万元。本集团分别于2004年12月31日前偿还丰宜公司人民币142万元;2005年6月30日前偿还丰宜公司人民币200万元;2005年12月31日前偿还丰宜公司人民币300万元,以及各期应付本金的银行利息,利随本清。
    二、本案件诉讼费人民币8113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1641.2元,均由本集团负担(丰宜公司付法院前述费用由本集团给付)。
    此案件起因本集团已于200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