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亿安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2002年11月15日,本所已就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合法性及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现本所律师就下述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亿安科技的第一大股东与深圳市鹿迪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迪投资”)的关系
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提供的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显示,亿安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利来”)的股东为文宝财、文炳荣;鹿迪投资的股东为何宾、许晓明。
根据上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宝利来与鹿迪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亿安科技转让广东万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燕集团”)股份的合法性
亿安科技本次拟出售所持有的万燕集团的全部股权(占万燕集团股权总额的42.19%),已取得了下述许可:
1、万燕集团2002年11月5日召开股东会,同意亿安科技将所持有的上述万燕集团的股权转让给鹿迪投资;
2、万燕集团的其他股东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刘霄谨、田文喜均放弃优先受让权;
3、亿安科技2002年11月7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将其持有的上述万燕集团股权转让给鹿迪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4、鹿迪投资2002年11月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向亿安科技购买上述万燕集团的股权;
5、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民和”)于2002年10月25日为本次资产出售出具了的深南财审报字(2002)第CA512号《审计报告》。
6、亿安科技与鹿迪投资于2002年11月7日就上述资产出售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上述资产出售的批准;并经亿安科技股东大会的批准,亿安科技转让上述万燕集团的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南方民和的证券从业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南方民和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062),认为该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由亿安科技报送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一份,亿安科技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江 华
负责人:江 华 鲍卉芳
20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