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判决基本情况
本公司已于2002年12月3日正式接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就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罗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本公司因金额为2300万元抵押贷款合同逾期诉讼事项(有关诉讼内容详见2002年10月14日本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作出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向工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02年4月23日欠工商银行利息1428410元;从2002年4月24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的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上述款项,应自2002年12月3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工商银行有权以本公司抵押的蛇口工业小区物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74.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6584.2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62658.56元,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对本公司损益之影响:
该判决对本公司损益影响如下:
(一)本公司已按期预提上述贷款的利息费用。若2002年12月12日起本公司仍未能支付有关款项的,将承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损失。具体金额目前未能确定。
(二)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工商银行将本公司蛇口工业小区物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本公司将承受实际折现金额与帐面价值之差额损失。具体金额目前未能确定。
(三)本公司承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合计人民币262658.56元之额外支出损失。
特此公告。
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