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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G宝利来 项目: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声明
2001-04-30 打印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引》 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身份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 引》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 评估本人是 否适宜担任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 银路 孟卫东 王干梅

    候补监事候选人简介:

    李如平,男,现年45岁,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办 会计,重庆葛兰素制药有限公司会计主任,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 任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

    余红兵,男,现年39岁,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讲师。 曾任职程度电子机械 高等专科学校。现任成都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一、候补董事候选人简介:

    刘卫:男,现年38岁,管理工程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副教授、重庆隆鑫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裁。

    时华刚:男,现年35岁,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重庆天马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 理、重庆华升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隆鑫汽油机公司副总经理、重庆隆胜 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现任重庆隆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晓雯:女,现年49岁,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电子部国营716厂财务处副 处长、总会计师,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现任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审 计总监。

    潘同文:男,现年39岁,经济学硕士、证券相关业务注册会计师, 中国独立审计 准则组成员。曾任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圳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标准部及 管理咨询部经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副总经理、深圳高威联 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首席合伙人。现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银路,男,现年44岁,管理工程硕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特殊津贴 专家。曾任电子科技大学产业处处长,现任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 师,电子科技大学天海科技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1986年6月-1993年1月在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工程系任教,主讲西方经济学、 工 业经济学、企业管理等课程,1987年破格晋升讲师、1989年破格晋升副教授,同时任 硕士生导师至今。

    1993年破格晋升教授,至今一直担任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1993年1月-1998年7月任电子科技大学产业处处长, 期间兼任电子科技大学天 海科技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1998年7月起至今专职出任电子科技大学天海科技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孟卫东,男,现年37岁,管理工程博士,教授。现任重庆大学教授、工商管理学院 常务副院长、重庆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重庆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中国企业改革 于发展研究中心《中外管理》杂志社编委、全国系统动力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资 产重组与资本运营顾问及多家大型企业顾问。

    王干梅:男,现年51岁,大学本科学历,副研究员,国务院政府特殊特殊津贴专家。 现任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附件:《公司章程》增加条款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三名独立董事。

    第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 行使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控制或影响的董事。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 独立董事:

    1、持有公司全部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十名股东;

    2、在上述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3、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的人员;

    4、前五年内曾经为前3项中所列举的人员;

    5、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 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或公司的供货商、 经销商、资金提供者等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机构任职的人员;

    6、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雇员、公司高管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管人员任职的、 拥 有其权益的另一家公司的职员以及接受公司大量捐赠的非营利机构的职员等公司可 能操纵或通过各种方式施加重大影响的人员;

    7、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8、其他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满足上市公司董事的基本资格外, 还必须满足下列条 件:

    1、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财务、科研、企业管理、经济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熟悉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3、能够阅读、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必须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九十七条 在独立董事中,具有相同专业背景的不应超过二名。

    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单独或联名推荐, 经股东大 会选举后当选。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公司最多可以当选两任独立董事,超过两任后,可 以继续当选公司董事,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 一百零五条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连同候选独立董事的职业、学历、 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通知各股东。

    第一百条 候选独立董事同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表公 开声明,声明其身份符合本指引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公司监事会在同一时间就候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发表意见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 选举结束后,应将当选独立董事的姓名、职业、学历、 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公布。并连同监事会的意见和按规定 格式填写的独立董事声明报我办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除非出现以下情形, 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2、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3、独立董事两次不能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

    4、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并须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将上述情况报我办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出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在三个月内选出新的独立董事。 在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的辞职请求前,其独立董事职责不得解除。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 但必须保证 每次董事会会议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因此,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各自发表独立意见, 报我办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1、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超过公司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2、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按照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规定);

    3、吸收合并;

    4、股份回购;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6、董事会存在重大分歧的事项;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8、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1、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每次正式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或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公司须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交独立董事(临时董 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需进一步了解有关 情况以及日常了解公司情况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性,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协调;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会议,以交流工作经验, 总结工作得 失,探讨工作思路。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深圳证券监管办 公室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1、独立董事可以从上市公司获取适当的报酬和津贴。 报酬和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2、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其股东、关联人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3、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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