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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G宝利来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5-05-2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全体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秘书2005年5月17日递交的《关于召开二00五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章程修改案》、《关于确认本公司名称变更事宜》等三项材料后。2005年5月20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表决同意,以会签会形式形成决议。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7人,本次审议表决并签署决议董事7人。本次决议审议、签署方式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现将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如下:

    1. 本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第七次会议、2005年3月11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本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宝利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提出有关最终名称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经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面核准,本公司最后注册登记名称为"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AOLILAI INVESTMENT CO.,LTD,GUANGDONG"。

    经本公司董事会7名成员全体表决同意,对本公司最终名称予以确认,并动议提交200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确认。

    2.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文件,本公司《公司章程》再次进行全面修订(详见本公告附件《2005年度章程修正案(2)》)。

    经本公司董事会7名成员全体表决同意,审议通过《2005年度章程修正案(2)》,并动议提交200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3. 经本公司董事会7名成员全体表决同意,决定提议召开二00五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决议以及2005年3月21日审议通过之《关于租赁深圳市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房产之关联交易议案》(详细内容见2005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刊登之本公司董事会公告)。

    200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05年6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00-11:3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华假日酒店三楼会议室。

    特此公告。

    

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二00五年第二次修订)

    鉴于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均有涉及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进行完善和修订如下。

    1.原章程"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广东宝利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AOLILAI INVESTMENT CO.,LTD,GUANGDONG"

    现修订为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AOLILAI INVESTMENT CO.,LTD,GUANGDONG"

    2.原章程、:"第四十条 第(二)项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现修订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增加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本条款以下条款编号顺延一位。

    4.增加:

    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增加:

    第七十条,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本条款以下条款编号顺延三位。

    6. 原章程"第九十九条 在独立董事中,具有相同专业背景的不应超过二名。"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二条 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相同专业背景的不应超过二名。"

    7. 原章程"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单独或联名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8. 删除原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4.款,并在该条款末尾增加:独立董事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9.增加: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应作为特别披露事项公开披露。

    10.增加: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本条款以下条款编号顺延五位。

    11.增加: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条款以下条款编号顺延六位。

    12.原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1、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每次正式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或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公司须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交独立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独立董事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以及日常了解公司情况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性,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协调;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会议,以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得失,探讨工作思路。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1、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每次正式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或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公司须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交独立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独立董事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以及日常了解公司情况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性,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协调;

    2、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3、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4、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3.增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本条款以下条款编号顺延七位。

    14.鉴于本公司章程已建立独立董事专门章节,原章程中引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之129条删去。

    该条款以下条款编号顺延六位。

    15.增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该条款以下条款编号顺延七位。

    16.增加: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次章程修改后,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与章程具同等效力。有关附件内容与章程冲突,以本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附件应根据本公司章程的修订而及时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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