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00二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5日(星期四)上午在深圳市深南中路金融中心大厦晶都酒店三楼晶松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8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38362635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52.09%。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周瑞堂先生主持,经逐项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3836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2002年度《审计报告》解释性说明段的说明;
同意股数3836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3836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四、审议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00二年度,本公司经营成果为-10,709,521元,可供分配利润为-161,185,747元。
董事会决定本公司2002年度不分配,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同意股数3836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五、审议通过《2002年度计提坏帐准备的报告》;
同意股数3836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六、审议通过2002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3836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七.审议决定《2002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3836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03年4月9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维股会字[2003]007号
致: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意见》”)、《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O O二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深圳市深南中路金融中心大厦晶都酒店三楼晶松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周瑞堂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均为截止2003年5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38,36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3,653,208股的52.09%。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萌
二O O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