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主要债权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罗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曾于2002年10月对本公司就贷款本息偿还事宜提出的两宗诉讼(有关详情请见2002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公司相关公告)。现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来”)已于2003年2月12日共同与工商银行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兹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说明
上述诉讼中,深圳中院已于2002年12月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之诉讼作出(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61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300万元诉讼”,有关详情见2002年12月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公司相关公告)。另外涉及金额为人民币4600万元之诉讼仍在审理中(以下简称“4600万元诉讼”)。
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
1.本公司承诺在2003年2月20日前归还4600万元诉讼中的贷款本金2600万元,并承担案件部分相关费用。
2.对4600万元诉讼剩余本金2000万元及欠息,本公司承诺在2003年6月20日前分期偿还,其中:2003年3月20日前、2003年4月20日前、2003年5月20日前各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2003年6月20日前还清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3.宝利来自愿为上述4600万元诉讼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该贷款至还清之日止的所有欠息、违约金、赔偿金、工商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限为自每期约定还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对2300万元诉讼,本公司承诺于2003年6月20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及欠息。
5.有关贷款利息减免事宜另行商定。
6.工商银行收到第1.条约定的款项且宝利来提供担保后,向法院申请撤消4600万元诉讼,解除已查封的深圳市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免除深圳市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7.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任务,工商银行有权起诉,要求宝利来承担保证责任,并执行、拍卖2300万元诉讼查封物受偿。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履行后,本公司将解除对工商银行之债务负担。
上述事项中,本公司将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647,777.13元之额外支出损失。
本公司正筹措资金以履行上述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