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因与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以下简称北大附中)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我公司于2004年5月8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1、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所欠房屋转让款本金22,575,884元人民币;2、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迟延支付两笔首期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赔付违约金43,500元人民币;3、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支付转让款不足60%部分,赔付违约金2,582,517元人民币(计算至2004年9月5);4、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未付所剩余40%的转让款,赔付违约金4,892,532元人民币;5、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1,200,000元人民币赶工费、560,000元人民币提前完工奖励金,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赔付违约金578,160元人民币(计算至2004年9月5);6、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我公司已就本案的起因、仲裁各方关系、仲裁依据及请求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2004年5月12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本次仲裁事项裁决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2004]深仲裁字第1156号《裁决书》。经审理,本案裁决如下:
    1、北大附中应支付我公司购房款本金人民币22,575,884元;
    2、北大附中应支付我公司赶工费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1,740,000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13,073元;
    3、北大附中应支付我公司房屋转让价款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657,171元;
    4、北大附中应承担我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80,000元;
    5、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56,806元,由我公司承担人民币25,681元,北大附中承担人民币231,125元,仲裁费已由我公司预交,北大附中承担部分径付我公司;
    6、驳回我公司其他的仲裁请求。
    综合上述各项,北大附中应向我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30,997,253元,其中购房本金人民币22,575,884元已计入以前年度结算,剩余8,421,369元将计入公司2004年度结算。此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目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包括:
    1、我公司于1999年10月向深圳市昊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78万元,并用深圳市龙华镇松油村编号为A820-052号地块抵债,双方确定地块价格为人民币498万元,两项相抵后该公司尚欠我公司地价款人民币220万元。因该公司未按约定付清所欠款项即于2001年8月办完地块的过户手续,我公司已请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地块。该案现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2、我公司委托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遵义市京华支行诉我司贷款担保纠纷一案,双方在律师费的支付金额上产生纠纷,该所于2004年12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8万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3、公司业主倪汉腾以其购买的振业大厦8楼房产的房地产证迟延办理为由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38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我公司胜诉,免于赔偿,倪汉腾现已提起上诉,该案现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4]深仲裁字第1156号《裁决书》;
    (二)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04-010);
    (三)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