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关于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圳办事处(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五办公室驻深圳市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五办)与我公司和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合作兴建“金龙大厦”(原名“振兴大厦”)纠纷一案,金龙公司与省五办起诉我公司及南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工程停工并提出六项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我公司履行人民币21,145,423元的出资义务及管理职责;
    (二)请求判令我公司将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管权交由金龙公司行使;
    (三)请求判令我公司赔偿因迟延出资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741,506元;
    (四)请求判令由我公司承担因项目停工所产生的停窝工等一切损失和费用;
    (五)由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请求判令南洋公司对我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公司已就本案的起因、诉讼各方关系、诉讼依据及请求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2003年6月14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2004年10月,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该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我公司履行对合作建设“金龙大厦”项目的出资义务和作为建设方的管理职责,出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使合作建设的“金龙大厦”项目尽快竣工;
    (二)驳回原告金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原告省五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444.65元,由原告承担271,555.65元,由我公司承担67,889元;审计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0元,由我公司承担250,00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前指定中介机构所作的审计报告,认为完成“金龙大厦”后续收尾工程尚需3,400万元,根据本案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我公司已于2003年度预计2,630万元的损失列入存货跌价准备(该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我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审计费等合计人民币31.79万元;
    (三)由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各方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要根据终审判决及执行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应诉通知书;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三)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3-009);
    (四)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