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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与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我公司于2004年5月8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于当日收到受理通知书(深仲受字[2004]第543号),目前该案尚未作出裁决。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以下简称北大附中)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依据及请求
    2001年4月23日,我公司与北大附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由我公司为北大附中开发建设学生宿舍,并按4,4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北大附中(实际建筑面积为7,403.61平方米),另加设计费41,000元,合同实际总价款为32,616,884元人民币;2、我公司应于2001年10月31日完工交付,若于之前完工,北大附中另行支付1,200,000元赶工费,每提前一天,另奖励10,000元;3、北大附中应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即2001年5月3日),支付5,041,000元,在主体结构封顶时支付5,000,000元,在工程完成后交付使用前支付至本协议价款的60%,剩余的40%的房款,在2002年9月1日和2003年3月1日各支付一半;4、如北大附中不能按时支付转让款至60%,除应支付未付款项银行贷款一年期利息外,还应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北大附中不能支付剩余40%转让款,则应赔偿本协议总价款1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所建学生宿舍于提前2001年6月18日主体结构封顶,于2001年9月5日完工并交付北大附中使用,公司还根据合同规定垫付赶工费及奖励金1,760,000元给施工单位。而北大附中除在2001年5月10日支付5,041,000元,以及2001年7月10日支付5,000,000元后,再没有支付其它合同价款。
    由于北大附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公司依法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所欠房屋转让款本金22,575,884元人民币;2、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迟延支付两笔首期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赔付违约金43,500元人民币;3、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支付转让款不足60%部分,赔付违约金2,582,517元人民币(计算至2004年9月5);4、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未付所剩余40%的转让款,赔付违约金4,892,532元人民币;5、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1,200,000元人民币赶工费、560,000元人民币提前完工奖励金,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赔付违约金578,160元人民币(计算至2004年9月5);6、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始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暂不能合理估计。本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深仲受字[2004]第54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