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0年8月就合作开发龙岗新城花园纠纷起诉香港雄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丰集团)和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房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已就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各方关系、诉讼依据及请求、一审判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2003年6月14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之后,九州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虽于1993年7月1日参与签订《合作开发新城花园商住楼合同书》,但1994年7月已应雄丰集团要求退出合作,改由深圳市龙岗龙城城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取代其参与合作,本案相应法律责任应由雄丰集团和龙城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终审判决情况
    2004年1月13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房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四项、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房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其中:第一项、本公司与被告雄丰集团和九州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新城花园商住楼合同书》无效;第二项、雄丰集团和九州公司返还本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9,882,520.91元;第三项、雄丰集团返还本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及占用该款项期间的利息)。
    (三)终止本公司与雄丰集团、九州公司(龙城公司)于1993年7月1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新城花园商住楼合同书》的履行。
    (四)本公司分得“新城花园”商住楼6栋(第5至第10栋楼房,含雄丰集团以房拆抵其借款13,000,000元);雄丰集团分得2栋(第11栋至第12栋楼房)。本公司负责完善上述8栋楼房的首尾工程,龙城公司负责协助本公司、雄丰集团办理该楼房有关房地产手续。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30,784元,由本公司、雄丰集团各负担252,313.60元,龙城公司负担126,156.80元。一审保全费人民币30,520元由本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246,000元,由本公司、雄丰集团各负担98,400元,龙城公司负担49,200元。九州公司向本院交纳的上诉费315,392元本院不予退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本公司、雄丰集团各径付126,156.80元,龙城公司径付63,078.40元给九州公司。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一)截止目前,该项目工程结算价为人民币4,307万元,雄丰集团向本公司借款1,300万元,本公司已于1999年计提跌价准备2,027万元。根据终审判决,本公司将负责完善新城花园8栋楼房的首尾工程,并分得其中6栋商住楼,估计还需投入资金800万元,可变现净值2,564万元。预计本项目可能影响2003年度利润1,816万元(以上数据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本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签订费、上诉费等合计人民币50.74万元。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房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
    (三)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3-009);
    (四)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