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3月28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京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遵义京华支行)诉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工行遵义京华支行诉本公司对贵州遵义振业董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酒集团)未偿还贷款本金74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公司已就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各方关系、诉讼依据及请求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2003年6月14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2003年12月17日,本公司收到贵州高院(2003)黔高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经贵州高院审理,该案判决如下:
    (一)董酒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行遵义京华支行贷款本金7450万元及利息(自2000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工行遵义京华支行在上述贷款本息范围内,对(96)遵工商抵字(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本公司对董酒集团承继的上述11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自2000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在(96)遵工商抵字(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对不足部分向工行遵义京华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工行遵义京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80,073元,由董酒集团负担。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公司对董酒集团承继的11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在(96)遵工商抵字(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对不足部分向工行遵义京华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可能发生的损失将计入预计负债;
    (二)由于贵州振业董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酒股份公司)是在董酒集团和贵州遵义董酒厂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其承继的总资产中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均属于(96)遵工商抵字(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范畴,若按照上述判决执行,董酒股份公司可能面临清算破产,从而导致本公司对董酒股份公司的投资无法全额收回(本公司对董酒股份公司的初始投资为3200万元,截止2003年6月30日,尚有投资余额2648万元)。为妥善安置员工、重组资产债务、应对诉讼事项,董酒股份公司已暂停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三)由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各方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要根据终审判决及执行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应诉通知书;
    (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黔高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三)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3-009);
    (四)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