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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6 证券简称:G深振业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3-06-1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新城花园合作建房纠纷

    我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公司起诉香港雄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判决书。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①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香港雄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丰公司)

    被告: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

    ②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及请求

    1993年7月1日,被告雄丰公司、被告九州公司作为甲方与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乙方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合作兴建“新城花园”,被告以该项目的征地、立项等有关合法手续及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平整,政府批文,红线图,小区整体规划设计和小区外市政建设等项费用作为一次性投资;我公司在此基础上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费用及小区内市政建设的全部资金,所有项目的施工管理由我公司负责;我公司另向被告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被告对该借款不以现金方式返还,在被告所得的房产中扣给我公司。我公司于1993年7月起陆续投入项目建设资金4,100万元,并依约于1997年7月向被告提供了1,300万元流动资金。由于被告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合作开发至今尚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我公司已对该投资项目计提跌价准备2,027万元。

    2、判决情况

    ①判决《合作开发新城花园商住楼合同书》无效;②被告雄丰公司、被告九州公司返还我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9,882,520.91元;③被告雄丰公司返还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④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工程造价审核费)共计591,912元,被告负担399,730元,其余由我公司承担。

    3、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目前尚未上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要根据终审判决及执行情况测算确定,目前暂不能合理估计。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4、备查文件

    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房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二、董酒贷款担保纠纷

    本公司于2003年3月28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京华支行诉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①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京华支行

    被告:贵州遵义振业董酒(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及请求

    贵州省遵义董酒厂(以下简称董酒厂)在1997年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支行累计流动资金贷款6,350万元,技术改造贷款2,000万元,合计8,350万元。截止2002年已归还900万元,现有余额7,45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一亿元抵押合同,上述借款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董酒厂抵押物权作抵押。1997年8月,本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以13,219万元整体兼并董酒厂并改组为贵州遵义振业董酒(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12月,我公司和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兼并协议并共同组建振业董酒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9月17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1998]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京华支行签订了承担债务及归还贷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我公司作为担保方负连带责任。由于贵州遵义振业董酒(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还款,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京华支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A、判令贵州遵义振业董酒(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7,45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暂算至2002年12月20日为19,510,744.79元);B、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C、判决确认“(96)遵工商高抵字12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权合法有效;D、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2、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且尚未开庭,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暂不能合理估计。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3、备查文件

    ①应诉通知书

    ②起诉书

    三、振兴大厦合作建房纠纷

    我公司于2002年8月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圳办事处诉我公司及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该案至今尚未作出判决。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①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

    原告: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圳办事处

    (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五办公室驻深圳市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五办)

    被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

    ②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及请求

    1989年9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将振兴大厦项目用地一次性划拨出让给省五办、南洋公司共同使用。省五办、南洋公司占有比例分别为37.5%和62.5%。1992年5月30日,南洋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对其在振兴大厦项目中拥有的62.5%份额约定由我公司投入建设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建成后的房产分配进行了约定。1993年底,振兴大厦动工建设。在投资过程中,金凯利公司、明珠宝玉公司和广信深圳公司先后与我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以我公司名义向大厦建设投入建设资金。省五办也先后通过德兴房地产公司、金龙公司投入项目建设资金。1995年1月,工程停工。1995年10月26日,省五办与金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对其在振兴大厦项目中拥有的37.5%份额约定由金龙公司投入建设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建成后的房产分配进行了约定。2002年6月,金龙公司与省五办起诉我公司及南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工程停工并提出六项诉讼请求:A、请求判令我公司履行人民币21,145,423元的出资义务及管理职责;B、请求判令我公司将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管权交由金龙公司行使;C、请求判令我公司赔偿因迟延出资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741,506元;D、请求判令由我公司承担因项目停工所产生的停窝工等一切损失和费用;E、由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F、请求判令南洋公司对我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各方关系中,原告方省五办、金龙公司与被告方我公司、南洋公司之间无书面合作开发合同。根据双方在法庭上陈述:金龙公司与省五办认为其已出资2,499万元,我公司应出资4,165.48万元,但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累计欠付款项2,114.54万元;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南洋公司实际已经出资6,224万元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而金龙公司与省五办所称的出资额2,499万元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法院至今尚未作出判决,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暂不能合理估计。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3、备查文件

    ①应诉通知书

    ②起诉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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