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依法申报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圳市各房地产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前缴交自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该基金系依据深圳市人大于1994年颁布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政府于2006年3月和6月下发的《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规定,对特区内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间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和特区外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对特区内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
    本公司已按政策规定于以前年度对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分别缴交或预提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该《通知》的发布将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