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7月13日收到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建业")股权受让方支付的全额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3,692,857元,并于2005年8月5日收到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特皓")股权受让方支付的全额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1,446,805元。资金来源为深圳市国资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和安置费用以及个人自筹现金。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深圳市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持有卡,公司转让深特皓和深建业股权的过户手续于2005年8月29日完成。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余北群、陈文胜律师就本公司本次出售深特皓和深建业股权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已经完成,实施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均合法有效。
    有关转让深特皓、深建业股权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7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备查文件:1、深圳市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持有卡
    2、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