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 年7 月29 日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大厦A 座31 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李永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94,845,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401%。
    2.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深圳市特皓股份有限公司54.42%股权的议案》,同意94,845,320 股,其中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具体内容详见4 月29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2)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02%股权的议案》,同意94,845,320 股,其中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具体内容详见4 月29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方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94,845,320 股,其中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表决结果:全部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北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三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