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司于2002年3月15日公告的诉《财经》杂志社、蒲少平等名誉侵权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02)深中法民终字第2654号终审判决,认定《财经》杂志社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法律上“《财经》杂志社”当不存在,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将“《财经》杂志社”列为被告并承担责任不当,二审终审对此予以纠正,并裁定上诉人(被告)蒲少平、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立即停止侵害被上诉人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30天内,在《财经》杂志正文首页刊登赔礼道歉的启示,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