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北大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名二名董事候选人和公司董事会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同意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名的二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提名的二位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包括北大高科在内)。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作为提名人北大高科董事会发表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被提名人潘玲曼女士发表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梓仁 毛宝弟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