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北大高科
    股票代码:000004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北大生物城(邮编:100085)
    联系电话:010-82890905
    股份变动性质:间接持股减少
    签署日期:2005年4月14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北大高科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北大高科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尚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未名集团,信息披露人: 指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农大孵化器、收购人: 指北京中农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深圳北大高科投: 指深圳市北大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拍卖行: 指深圳市福中达拍卖有限公司 北大高科、上市公司: 指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指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 指深圳市福中达拍卖有限公司受司法机关委托,于2005 年2月3日下午公开拍卖未名集团持有深圳北大高科 投60%股权,中农大孵化器以举牌方式竞买获得该 股权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
    注册资本:5437.14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110000422424(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爱华
    税务登记号码:110108101897873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北大生物城(邮编:100085)
    联系电话:010-828909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股东是:北京大学,持有40%股权;赵芙蓉,持有30%股权;新疆恒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
    北京大学为未名集团的控股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情况
    未名集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编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其他国家或 最近五年有无受过行 其他公司 地区居留权 政、刑事处罚及涉及 兼职情况 经济的重大民事诉 讼、仲裁 1 潘爱华 董事长 中国 无 无 无 2 杨晓敏 总经理 中国 无 无 无 3 赵芙蓉 董事、副总裁 中国 无 无 无 4 张敏学 董事 中国 无 无 无 5 唐植春 董事 中国 无 无 无 6 路德梅 监事 中国 无 无 无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名集团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未名集团已于2003年10月27日和深圳北大高科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披露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10月29日、11月1日《证券时报》),目前协议尚未得到履行。
    (二)本次变动情况
    本信息披露人系因司法冻结和拍卖而不再持有深圳北大高科投股权,导致不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详情如下:
    未名集团因借贷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二中民初字第03852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和(2004)二中执字第00873号执行通知,冻结了其所持深圳北大高科投60%股权并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行于2005年2月3日对上述股权公开进行拍卖,最终由中农大孵化器以人民币5900万元竞得。收购人于2005年2月22日已将拍卖全部款项缴纳完毕。2005年4月11日中农大孵化器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4)二中执字第00873-1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自当日起,未名集团将不再持有深圳北大高科投60%股权。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未名集团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四)上市公司对未名集团没有提供贷款担保,未名集团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其他的相关债务。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北大高科交易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北大高科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拍卖行就拍卖结果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相关文件。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获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潘爱华
    200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