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7日,本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贷款港币2500 万元用于借新 还旧,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招行提起诉讼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还本金港币2500 万元及 相应利息,莱英达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笔逾期未还贷款本公司已于2001年4 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刊登的本公司 2000年度报告摘要中列明,但未就诉讼及判决事项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日前我司以 及重组方正与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事宜。
    特此公告。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