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峻(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峻公司)与本公司全资附属之深圳市金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地产)于1997年签订了《房地产总代理包销合同》 ,约定由东峻公司独家代理包销金田地产开发拥有的金田国际广场( 位于广东深圳 市沿河南路,地块编号为H10-0007号)中金田地产所分得70%的物业,本公司提供 了担保。合同签订后,东峻公司支付了7,000万港元。后因种种原因该合同未能继 续履行,东峻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2000年7 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就金田地产与东峻公司房地产合同 纠纷、本公司提供担保之案件作出裁决,根据(2000)深国仲结字第62号裁决书,裁 定金田地产退还东峻公司7,000万港元及利息。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2001年2月16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0)深国仲结字第62号裁决书过程中,决定查封金田国际广场的土地使用权及金 田地产在金田国际广场分得的70%物业。目前,本公司正与债权人协商,计划用销 售金田国际广场的收入抵偿所欠债务。
    特此公告。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