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前,没有在本所规定的期 限内及时公布2000年度预亏公告。
    该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第4.1、7.4.1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 本所决定给予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20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