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田公司)的委托,就金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金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查了金田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各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金田公司第四届董 事局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2001年4月26日会议决议公告、召开 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相关文件及决议等,听 取了金田公司董事局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金田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向本律师提交 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及文件均已向 本律师披露,绝无任何隐瞒之处。
    基于上述,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5月18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金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金田公司已于2001年4月2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议程等事项, 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局召集,并于2001年6月1日按公告规定的时间依时召开。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金田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2000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金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3 人,代表股权 64 ,036,843.00股 ,占公司总股本333,433,584股的 19.21 %。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审核,根据《公司法》和金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
    3、关于2000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
    (1) 2000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包括金田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和《 2000 年年度报告摘要》);
    (2) 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0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 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局、监事会成员;
    (6) 聘任2001年度核数师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说明:由于《2000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包括在董事局报 告之中,所以本次股东大会未对《2000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进 行单独表决。
    经审核,金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金田公司章 程的规定。
    4、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综上,本律师认为,金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愿对上述意见承担责任。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黄 辉
    二OO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