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它有关法规,本公司董事局会议通过了199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并已提交第九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4〕106号”文批复,现将本公司1993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本公司1993年度股利分配采取送红股和送现金相结合的形式,每10股送4股,另每10股派现金1.00元。B股及内部职工股于1993年5月配发,故按全年之七个月分红派息,送股总数48,261,363股。
    二、A股
    1、分红派息对象:截止1994年5月9日星期四下午3∶30分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深金田股东。为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深金田股票从1994年5月9日至5月27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
    深金田股票的除权除息日为1994年5月20日。
    2、分红派息方法:
    ①属于上述分红派息对象的深金田已托管公众股股东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股票存折于5月25日起在其托管证券商处打印其拥有的红股;
    ②深金田的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持股权证、证券帐户卡、法人委托书等资料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打印股份证明书。
    ③深金田的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现金将通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直接划入其开户银行的帐户;深圳地区已托管公众股股东的股息将通过其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保证金或资金帐户,其它地区已托管公众股股东的股息由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负责发放。
    ④未托管公众股股东的红股和现金息到深圳登记有限公司领取。
    三、B股
    1、凡于1994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前买进之深金田B股股份,按照1993年B股招股说明书“溢利与股息预计”所载,可享有全年之七个月股息及红利;凡于1994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前卖出之深金田B股股份,均不享有本次分派之股利。
    2、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将于1994年5月25日确认享有本次派发股利之有效股东名册。标准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将于1994年5月26日将红股记入股东帐户。由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通告股东,并于该日起股东可到有关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现金股息。B股股息折算汇率以本公告宣布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每一港元兑人民币平均收盘价为准。
    四、本次所送红股交易起始日A股为1994年5月25日,B股为1994年5月26日。
    五、本次送股期间深金田A股、B股不停牌。
    六、配股方案:根据1994年4月10日本公司第九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之方案,本公司1994年度每10股配售1股,详情董事局将另行公告。
    咨询地点:深圳市和平路56号泰山大厦五楼
    咨询电话:(0755)5573548—835、862
    
深圳市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更正 本报1994年5月13日刊登的《金田公司1994年分红派息方案》中的金田公司A股股票股权登记日应为199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