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公司第四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上, 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终止履行《金田集团 并购青海水泥厂产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并购合同》), 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具 体执行。2000年11月10日,本公司与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决定终止履行 《并购合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997年8月,本公司与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金田集团并购青海水泥厂产 权转让协议书》,以2,448万元的价格受让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水泥厂 51%的股权。并购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支付收购款816万元,余款转为借款,并为青海 水泥厂提供8,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担保。1998年,本公司向青海水泥厂借款2,800 万 元,至今本息累计3,334.5万元。
    2000年11月10日,本公司与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决定终止履行《并 购合同》。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收购款并支付补偿金 966.1 万元,共计1,782.1万元,青海水泥厂同意代其偿还该款项。本公司尚欠青海水泥厂3, 334.5万元,两相冲抵后本公司尚欠青海水泥厂1,552.4万元,双方同意本公司分三年 偿还该部分欠款本金和利息。2001年10月31日偿还500万元本金及利息,2002年10月 31日偿还500万元本金及利息,2003年10月31日偿还552.4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时,本 公司为青海水泥厂提供的8,000万元银行贷款的担保也已经解除。
    至此, 本公司与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意终止履行并废除《并购合同》及其 相关的其他一切协议、合同。除本公司尚欠青海水泥厂1,552.4万元之外,本公司与 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水泥厂之间不再存在《并购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也不存在其他的产权、债权和经济纠纷。
    特此公告。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