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2002)158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 岸银行业务的批复》,同意本行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具体可以经营 下列离岸银行业务:
    1、外汇存款;
    2、外汇贷款;
    3、国际结算;
    4、同业拆借;
    5、外汇担保;
    6、外汇买卖;
    7、咨询、顾问业务;
    8、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最新监管要求, 建立和完善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按照稳健、审慎原则,在深圳 经济特区开展上述离岸银行业务。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    20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