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18 日上午 10:00在深圳市红叶娱乐广场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36人, 代表股份516804751股,占本行有表决权总股本1945822149股的26.56%,符合《公 司法》及《深圳发展银行章程》的规定。陈兆民董事长因病未能出席会议,经陈兆 民董事长指定,会议由副董事长叶连捷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同意516506271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2032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4%,弃权6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通过了《关于 以资本公积金弥补追溯调整后2000年末未分配利润负数的议案》。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的规定, “ 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而就同一事项, 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本行2000年末境内外 呆坏帐准备差异1,104,945,000.00元;另外,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17号文“贯彻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和财会[2001]43号文“实施《企 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本行于2001年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上述规定调整本行2000年末分支行开办费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116,387,162.25元。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程序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本着稳健原则,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以上 事项共计1,221,332,162.25元,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做出调整;并 用资本公积金弥补调整后2000年末未分配利润-1,221,332,162.25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发展银行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20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