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麻云燕律师参加 了贵公司2001年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简称“《规范意 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1年股东大会( 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1年5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深 圳发展银行2001年股东大会通知》。2001年6月29日下午2时30分, 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红岭南路金塘街1号红叶娱乐广场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56名, 持有贵公司股份 568 ,978,69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9.24%。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200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0年度决算报表》、《关于用公积金及 本年利润弥补调整后200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议案》、《关于聘请鹏城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关于修改〈深圳发展银行章程〉的议案》、《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 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律师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