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登记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末达到法定比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简称《条例》)第五章第八十四条,本行原定四月十六日召开的一九九四年度股东会议不能如期举行。依据《条例》第五章第八十七条,本行一九九四年度股东会议将延期举行,召开第二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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