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3日,国务院证券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中国证监会对 一批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我行因自1996年3月至 1997年4月动用3.11亿元的信贷资金炒作"深发展A"股票非法所得9034万元的严重违 规行为,受到了上级机关的严肃处理。本行认为上级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并表 示坚决拥护、认真贯彻执行。
    自违规经营查出之后,我行深感问题严重,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家公众上市银行, 利用巨额信贷资金炒作本行股票,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而且违规经营数额大、时间长,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 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对此,我们感到十分痛 心。我们认为,上级机关这次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大局出发,也为了我行 今后更好的发展,对我行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我们决心 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在工作中,认真克服片面追求利润的经营思想, 加强 金融法规的学习、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挽回影响,维护金融、 证券市场秩序,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经过认真的检查和清理,截止4月17日本行已将"深发展A"股票全部卖出 ,此后, 本行已不再持有"深发展A"股票,有关帐户也已予以撤消。
    本行6月14日召开了董事会议,认真学习和领会处罚的基本精神, 研究贯彻落实 处罚决定的具体措施。一致同意撤消贺云同志的行长职务, 并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其 董事职务,同时将尽快按照秩序聘任新的行长。董事会议还决定,经延期后的股东大 会于1997年7月22日召开(详情请参见股东会议通告),并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措施:
    1、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克服片面追求利润的经营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工 作作风,切实做到合法经营,坚决杜绝一切违规现金的发生。
    2、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班子的监督和制约机 制。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 则》强化我行内控制度。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规范运作。
    5、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贺云同志进行离职审计。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19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