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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深发展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7-2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7月20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发展银行大厦六楼多功能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兰克纽曼(Frank Newman)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31人,代表公司股份479,262,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86,758,345股的22.9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次级债券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基础,补充附属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

    2、发行总额:分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的次级债券,具体事宜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3、债券期限:5年至15年。

    4、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结合发行方式确定,具体利率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5、本次次级债券发行有关决议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6、发行本次次级债券的授权: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以下具体事宜:

    (1)在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环境决定本次次级债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定价和面值、利率以及提前赎回权等事项;

    (2)授权特定人士代表公司进行任何与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合同以及文件;

    (3)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申请事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相关具体发行方案做适当调整;

    (4)其他与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此议案尚需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同意:479,176,255股;反对:0股;弃权:86,10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基础,补充附属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

    2、发行总额:分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的混合资本债券,具体事宜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3、债券期限:15年以上(包括15年),具体依据混合资本债券所适用的监管标准确定。

    4、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结合发行方式确定,具体发行利率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5、发行本次混合资本债券有关决议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6、发行本次混合资本债券的授权: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的以下具体事宜:

    (1)在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环境决定本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定价和面值、利率以及提前赎回权等事项;

    (2)授权特定人士代表公司进行任何与本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合同以及文件;

    (3)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本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的申请事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相关具体发行方案做适当调整;

    (4)其他与本次混合债券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此议案尚需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同意:479,176,255股;反对:0股;弃权:86,10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悦莹、陈强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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