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鉴于Newbridge Asia AIV III, L.P. 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5月29日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该协议的条件,以上四家深发展股东同意向Newbridge Asia AIV III,L.P.出售其所拥有的深发展348,103,305股股份(约占深发展总股本的17.89%,以下称“拟转让股份” )及拟转让股份所代表的所有权益,且为有效控制深发展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起至交易已完成之日止的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深发展的各类风险,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过渡期”的风险控制工作(包括经营和非经营风险)。根据董事会决议,并经Newbridge Asia AIV III, L.P.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商,近日双方签署了过渡期风险控制顾问委员会协议。
    根据该协议,Newbridge Asia AIV III, L.P.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各派三人组成深发展过渡期经营风险的顾问委员会(以下称“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一个临时咨询机构,没有决定权、仅有建议权、咨询权。顾问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向深发展董事会和经营层提出合理改善管理的建议以防止过渡期内深发展的经营风险,维护买卖双方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协议规定顾问委员会在行使上述职能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过渡期风险控制顾问委员会协议自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终止:
    (1)协议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2)《股份转让协议》所述交易已完成。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