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我行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6日给深圳市国资委《关于转让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957号)。鉴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转让方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将其所持有的深发展13170.5685万股国有股(包括12539.0017万股国家股和631.5668万股国有法人股)、11230.1783万股国有法人股、2575.7220万股国有法人股和7833.8617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美国新桥投资公司(Newbridge Asia AIV Ⅲ,L.P.)。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仍为194582.2149万股,其中美国新桥投资公司(Newbridge
    Asia AIV Ⅲ,L.P.)持有34810.3305万股,占总股本的17.89%,股份性质属非国有股。该批复同时要求,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该股份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数合理确定。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20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