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我行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复》(银监复[2004]146号批复)。根据该批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家股东以转让非流通股方式吸收Newbridge AsiaAIV Ⅲ,L.P.投资入股深圳发展银行,入股比例为17.89%。批复同时要求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鉴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妥善安排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后的换届选举事宜,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本公司过渡期风险,协助买卖双方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以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20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