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Newbridge Asia AIV Ⅲ,L.P.(以下简称新桥)以我行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及我行为被申请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一案,继上述所有当事方已经签署申请,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撤回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已回函各方确认上述事项后,日前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正式告知各方当事人该仲裁案已经撤消,本案仲裁费用1万美元由申请人(新桥)支付。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    董事会
    20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