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Newbridge Asia AIV Ⅲ,L.P.(简称“新桥”)以我行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及我行为被申请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一案,近日,上述所有当事方已经签署申请,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撤回仲裁请求与反请求。该申请称:鉴于申请人新桥在2003年9月16日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开始本仲裁申请;且鉴于被申请人深圳发展银行在2003年11月28日提交其答辩和反请求给国际商会仲裁院;且鉴于上述所有当事方目前同意撤回本程序待决的所有请求和反请求,本仲裁程序应该在不影响各方日后实体权利的基础上终止。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已回函各方,确认上述事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    董事会
    20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