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我行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来函,得知该院已接受Newbridge Asia AIV Ⅲ,L.P.(以下简称“新桥”)以我行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及我行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人认为上述被申请人因涉及在我行股权转让的谈判过程中违反有关协议条款,及对违反协议的行为未予纠正,请求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违约责任。
    该仲裁案件起因于我行上述四家股东与新桥之间涉及我行股权转让的谈判纠纷。目前,我行正在与有关各方就该仲裁事项进行协商,已正式聘请境内、外律师,积极准备应诉及其他应对措施。此案的结果及对我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尚难确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我行将根据此案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另外,近日我行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同意深圳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开业的批复》(云银监发[2003]7号),深圳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获准开业。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20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