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收到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通知书"(2007)沪铁中执字第17号",因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2400万元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本公司2007年4月10日的临2007-08号公告、2007年3月27日的临2007-05号公告、2006年8月25日的临2006-20号公告),权利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7)沪铁中执字第17号"立案,要求本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已确定的应向权利人履行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69988.5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将强制执行。
    因受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流动性资金危机影响,本公司资金筹措困难,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目前华源集团正在进行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委员会协商债务重组事宜。在华源集团重组过程中,本公司力争早日履行还款责任。
    特此公告。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