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昨日接到通知,关于无锡聚慧软件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投发”)一案(详见本公司刊登于2007年4月5日的“临2007-06”号公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锡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聚慧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驳回,华源投发持有本公司4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已被解冻。
    本公司亦于昨日接到通知,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诉华源投发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锡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华源投发持有本公司4000万股社会法人股(上述股份已质押)已被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8年5月27日止,本次冻结包括孽息。
    特此公告。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