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二中执字第00545号"民事裁定书,因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本公司一般借款纠纷案(本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以"临2006-20"号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本公司与担保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本公司与上海三毛为贷款互保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2、冻结、划拨本公司及上海三毛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11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1610万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民事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公司与上海三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因受华源集团流动性资金危机影响,本公司资金筹措困难,无法按时归还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该笔2400万元人民币借款,目前本公司与上海三毛的相关帐户及资产已被冻结。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上海三毛正在积极沟通,待华源集团重组完成后,力争早日履行还款责任。
    特此公告。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