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分别与农行武进支行和工行常州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向农行武进支行贷款17000万元,以新城南都19.5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贷款年利率为5.49%,按月结息,贷款期限为2004年10月起至2006年10月止。公司向工行常州分行贷款15000万元,以新城南都20.67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其中5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5998%,按月结息,期限为2004年9月29日起至2006年3月28日止;5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048%,按月结息,期限为2004年10月29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后续5000万元贷款正在办理中。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城房产”)与农行武进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5000万元,常州新城房产以其拥有的小庙和东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贷款年利率为5.31%,按月结息,贷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5日起至2005年10月15日止。
    上述各项《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上述各项贷款的用途均为项目开发贷款。本公司持有常州新城房产95.8%的股权。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